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147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