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7408号
原告:重庆科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99号附1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2323466N。
法定代表人:赵秀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光华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20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2112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科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硕公司)与被告重庆光华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融信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科硕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光华融信公司2019年7月15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事实和理由:光华融信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因私人纠纷,多次发生争议。***也企图利用股东大会谋取自己的利益,其之前设法拿到公司公章至今未归还。2019年7月15日,章**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变更光华融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且表决方式、授权等存在不属实情况。故科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光华融信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光华融信公司住所地所在的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位于重庆自贸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