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0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南街路东(原成人教育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爱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76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夫,男,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女,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下称物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20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苑薇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陈 雪
书 记 员 党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