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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9民初598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菜木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菜木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木沟村委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菜木沟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菜木沟村委会、**公司、***支付工程款39589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找到***承建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新农村改造工程,当时约定每平方米550元。***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共完成1号至13号楼主体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一些临时工及租赁设备款。***施工到2019年10月,因***无力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解除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给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4日,***的工地负责人***与***的工地负责人签署了施工工程量确认单。菜木沟村委会、**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多次找到菜木沟村委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工程款。 菜木沟村委会未到庭答辩。但庭前电话联系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称,菜木沟村委会已将工程款给付了**公司,***起诉的主体不应该是村委会,村委会并没有找***干活,***干了多少工程、支付多少钱,村委会也不清楚。另外***也没有向村委会报备。所以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2021年11月21日,***去信访办信访,也通知公司去。11月24日,在千家店镇政府开会,司法所、信访办、***都在,当时说先把账对一下,当时***就说不欠***任何费用了。27日,又去信访办,一直也是让他们对账,他们一直没有对账。12月22日又开会,司法所、政府都在,当时签订的390000余元的单子,那是指1号楼到13号楼都干完,但是并没有干完,而且还有很多问题,后来***又进行的维修。**公司并没有与***签订合同,**公司不认可***的原告身份。***的诉讼请求**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的是劳务分包费用,**公司有单独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是其中的一员不确定,**公司认为应该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在2018年的时候是干的劳务公司的活,劳务公司和**公司有合同,每平方米520元,前期的活***已经给结清。到2019年的时候劳务公司不给干了,导致后续问题,但是工人钱已经支付了,***也没干完。2021年,菜木沟村委会让***接手了。***所述的390000余元并不属实。现在已经不欠***任何工程款了,后续***已经把***干的该维修的维修、该返工的返工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北京市延庆区地质灾害搬迁工程以及该村美丽乡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小院工程、抗震节能项目等。2018年9月3日,**公司与北京华建诚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签订《延庆区千家店镇菜木沟村地质灾害搬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建公司以每平米520元的价格承包了上述工程的劳务。华建公司找到***进行了施工,后***因该价格赔钱不再进行施工。***直接找到***让其完成后续施工。2022年10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菜木沟村委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95898元。菜木沟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出示工程量核对单、工程量确认单表格、工程量证明、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明工程量及欠款395898元的事实。***、**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菜木沟地质灾害搬迁工程1-7号工程量明细中有***签字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其余工程量及明细等虽***、**公司不予认可,但根据**公司在2022年5月16日,(2022)京0119民初2266号民事案件开庭笔录中所述,390000余元工程量曾经过确认,只是在完成工程和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的数额,因该工程并未完工且后续由案外人进行了修复,所以不认可该数额。而***主张的数额,已经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并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维修费用。因此本院对***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定。 另查,***与**公司均认可双方为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口头约定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了施工,***应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要求***支付工程款3958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与**公司均认可双方为挂靠关系,**公司应当与***对***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菜木沟村委会尚欠的工程款,故菜木沟村委会不承担***的工程款清偿义务。菜木沟村委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95898元; 二、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9.23元,由***、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