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菜木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