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378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