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5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南街路东(原成人教育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2268208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法务科科长,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反诉按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