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奉代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8871241F。
法定代表人:苏文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忠,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0元,减半收取17920元,由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杨
审判员 李迪云
审判员 刘丽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