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6执239号之三 **请执行人: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887124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奉代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禄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其标的为案款2824944.94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及房屋、车辆、船舶、工商等登记情况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0套但无权处置、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收入,处于异议处理阶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人代表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