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窑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4926号
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曹家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9906130Y。
法定代表人:母梦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郭红利,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5247960P。
法定代表人:李音波,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安庆
书 记 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