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6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67号40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344493XN。
法定代表人:王宝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虎,男,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85号温州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
负责人:张来广,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华
人民陪审员 仇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