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06民初706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