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精泰电器箱厂与河北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380号

原告:***精泰电器箱厂,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大安舍村南坤桥街15号。

投资人:侯三海,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A座2006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灵寿县人。

原告***精泰电器箱厂诉被告河北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精泰电器箱厂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泰电器箱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泰电器箱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精泰电器箱厂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