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平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20行审5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
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平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保家镇街道2幢,组织机构代码:67614447-7。
法定代表人吴平。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9组集体土地2214平方米修建建筑设备堆放场为由,于2016年5月5日作出并于同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催告]〔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远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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