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20行审5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9-0。
法定代表人朱家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平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保家镇街道2幢,组织机构代码:67614447-7。
法定代表人吴平。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9组集体土地2214平方米修建建筑设备堆放场为由,于2016年5月5日作出并于同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催告]〔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远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