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财保1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7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3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960元。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渝01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要求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346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96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