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2民初4402号
原告:**,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YUJ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周啟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73X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迪建筑公司)、***、重庆普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今建设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今建设公司和交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交通建设公司的起诉。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普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设备租赁费287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普今建设公司与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路基土石方工程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属无效合同,该工程项目实为普今建设公司独立承包,应承担全部经济结算及赔偿责任。2019年,原告与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将小松300型挖机一台租赁给该公司,每月租金为41000元。后原告与二被告进行结算,截止2019年12月,二被告应付原告租金为287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普今建设公司辩称,1、普今建设公司对原告与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2、本案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普今建设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原告请求普今建设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普今建设公司的起诉。
美亚迪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普今建设公司在承建涪陵**至龙潭一级公路工程第3、4标段期间,于2018年12月25日与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签订《路基土石方工程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第3标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相应的合同条款。2019年12月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赁原告**的小松300型挖机一台,月租金41000元。2019年12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为287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表人***向被告普今建设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内容:“我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至**一级公路三标段3、4工区土石方工程施工中欠**设备租赁费28700元,大写金额贰万柒仟壹佰元。请按40%的比例支付给**,11480元。你司的支付行为由我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在我司应收工程款中扣除”。但此后被告普今建设公司未代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普今建设公司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项目部照片、结算依据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普今建设公司提交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合同、委托书、解除路基土石方工程和路基石方爆破施工协作合同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普今建设公司将承建的马龙路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9年12月起租用了原告**的挖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原告已按约定履行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经结算,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为28700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所欠租金28700元,为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所负债务,应由被告美亚迪建筑公司承担违约的支付责任,原告主张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费用287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重庆美亚迪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