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与重庆启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2471号
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1MQ0CXK。
经营者:马艳玲
被告:重庆启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与被告重庆启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预立案。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解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