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7执48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世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重庆市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向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屋可供执行。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以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安国
代理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