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2942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九山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核心区,组织机构代码57340861-X。
法定代表人:任兵,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九龙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20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九龙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03-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旭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