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10017号
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粱世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