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3769号
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路166号,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九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2942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晴,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天星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0005200.
法定代表人魏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安生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D2-4。(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星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安生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交纳3237元,由原告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