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349号
申请人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华龙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MN6Q7A。
经营者:夏云书,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下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959560。
法定代表人甘冰。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2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6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申请人璧山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88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16.533344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