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60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会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