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600号-1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万会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