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04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5幢14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24640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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