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160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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