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700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南大门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841054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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