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700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南大门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841054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