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财保32号
申请人山西四季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阳镇**。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段**,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颐高数码广场50A7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四季通物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段**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房产(证号:晋(2021)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1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段**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房产(证号:晋(2021)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