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1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8625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执51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全林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