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

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顺昌凯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2579号 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颐高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顺昌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永利国际中心****秘书)-20170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顺昌凯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