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81号
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颐高数码广场50A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8625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7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12188003901045650580)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7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