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886号
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颐高数码广场50A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8625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