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号颐高数码广场50A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8625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新锐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黔0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2020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蒲支行的账户63×××16的存款3000000元,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蒲支行账户63×××16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