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149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霞
书记员  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