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45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彭通武,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6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773.79元。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773.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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