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97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
法定代表人:彭通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正月,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38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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