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15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浩,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30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2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8500元。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8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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