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226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212272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6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7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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