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688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2号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4631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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