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9256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注册登记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韦某,男,1975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02月27日,原告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在本案诉讼中以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某某木业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