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广播电视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平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可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里,男,1985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乔娟娟,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玮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3。

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里、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建公司)、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是劳务费支付问题,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据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万里、中建一局二建公司、财懋公司对于**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万里系依据《钢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结构)》(以下简称《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等偿还欠款等。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一条中约定:“2、分包劳务作业范围:单项钢筋(5#6#7#8#18#19#)楼主体结构工程,具体划分情况以后附施工区域划分图为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