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广播电视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平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可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里,男,1985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乔娟娟,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玮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3。
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里、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建公司)、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是劳务费支付问题,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据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万里、中建一局二建公司、财懋公司对于**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万里系依据《钢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结构)》(以下简称《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等偿还欠款等。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一条中约定:“2、分包劳务作业范围:单项钢筋(5#6#7#8#18#19#)楼主体结构工程,具体划分情况以后附施工区域划分图为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市**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