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89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勇昌,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广播电视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平军,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晁勇昌、***、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晁勇昌、***、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于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