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5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广播电视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平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336.6元、残疾赔偿金201232.98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5400、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231319.5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3元,由***负担104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5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执57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皓玮
书 记 员  崔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