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965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冯地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雷(特别授权),男,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项德朝,主任。
第三人:项德朝,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项德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项德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项德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俊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定玲
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牟登春
书 记 员  袁堂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