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委会与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民终1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
法定代表人:项德朝,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办事处万全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冯地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雷,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技术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岭鹿池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春建筑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岭鹿池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项德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相、被上诉人美春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鹿池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为农村流转土地,美春建筑公司承包后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用性质,客观上美春建筑公司已经改变了使用性质,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美春建筑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完全履行合同,长岭鹿池村委享有不安抗辩权,长岭鹿池村委有权解除合同。
美春建筑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是修建危旧房改造用房,是让美春建筑公司修建房屋,土地性质是由长岭鹿池村委层层申报而改变,美春建筑公司没有权利申报,美春建筑公司与长岭鹿池村委没有进行决算,美春建筑公司按照协议也支付了价款,长岭鹿池村委所称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美春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长岭鹿池村委继续履行合同;2.请求确认长岭鹿池村委单方解除合同无效;3.诉讼费用由长岭鹿池村委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18日,长岭鹿池村委(协议中为甲方)与重庆市万州区凌凤建筑有限公司(协议中为乙方,后工商变更即为美春建筑公司)签订《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流转范围:东至鹿池村水库塘坎,西至石灰窑公路边,南至砖丫口,北至陶正谷地坎坎田边。位置为鹿池村一组(原为鹿池三组,即鹿池水库边,包括连二包及青杠包);二、年限:30年,从万州区长岭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建房之日起计算,暂定为2011年7月1日至2041年7月1日止,...;三、经双方协商,其中田地12.5亩,荒地3亩,其流转金额为280000元,…,增加的流转土地价格田为每亩:20000元,荒地为每亩:10000元计算。增加的土地面积届时按实际面积另行支付土地流转款。…九、甲方须严格执行以上条款,乙方负责出资承建,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按土地流转款总额的50%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2011年9月1日,长岭鹿池村委(合同中为甲方)与重庆市万州区凌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乙方,后工商变更即为美春建筑公司)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一组的16.6亩土地(其中荒地13.6亩,荒山3亩)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用于修建水产养殖管理配套用房和助推农户万元增收项目中的乡村旅游开发建设用房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农户危旧房改造用房,所建工程如须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协助,所缴费用由乙方承担。流转范围:东至鹿池村水库塘坎,西至石灰窑公路边,南至砖丫口,北至陶正谷地坎坎田边;二、转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为30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41年10月1日止,…;四、支付时间。…,双方约定荒地价格为2万元/亩,荒山为1万元/亩,总价款30.2万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预付10万元,所建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后付10万元,水电接入拟建施工场付余款10.2万元…;十、合同的变更、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和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包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包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第一村民小组分别作为鉴证单位、土地所属村组意见在该合同上予以签字、盖章。
2013年12月8日,长岭鹿池村委(合同中为甲方)与万州区凌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乙方,后工商变更为美春建筑公司)签订《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垫资代建施工合同》。
2013年12月30日,长岭鹿池村委(协议中为甲方)与重庆市万州区凌凤建筑有限公司(协议中为乙方,后工商变更为美春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根据双方在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第一条“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一栏中,对用途部分予以变更,变更为“主要用于修建长岭镇鹿池村1组(项家丫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旅游开发建设用房、水产养殖管理配套用房以及农户危旧房改造用房”等等。…
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万州村镇〔2014〕107号文件,原则同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在鹿池村1组范围内预选址,拟用地面积约9962平方米。请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万州发改函〔2015〕77号文件,同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开展长岭鹿池村1组(莲儿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2015年7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下发万州国土预审〔2015〕43号文件,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对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的预审意见如下:1.项目的基本情况: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系纳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2013—2015年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通知》(渝府办〔2014〕26号)和《万州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2013~2015年总体实施规则》中的安置点,计划实施搬迁200人。该项目已经万州区发改委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万州发改函〔2015〕77号),经万州区城乡建委预选址同意(万州村镇〔2014〕107号);2.项目拟选址用地情况: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拟选址长岭镇鹿池村1组,拟用地总规模0.9962公顷,其中农用地0.6620公顷(耕地0.56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92公顷),未利用地0.2853公顷,建设用地0.0489公顷。其功能分区为:宅基地用地0.5982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2500公顷,基础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0.1480公顷。该安置点拟用地已经通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认定(渝国土房管〔2014〕868号);3.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占地补偿安置方案:…;4.结论:根据以上审查情况,原则同意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通过预审…。
2018年6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下发万州扶贫搬迁办〔2018〕29号文件,同意新建万州区长岭镇鹿池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项目业主:万州区长岭镇人民政府,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并油化4.5m宽公路664m,…。
2018年8月27日,长岭鹿池村委向美春建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1.美春建筑公司未履行协议主要义务支付流转费,且签订协议目的改变了土地的性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美春建筑公司未经长岭鹿池村委同意,于2015年7月19日擅自和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该建设工程进行了整体转包,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属违法行为,未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造成施工中出现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纠纷。一、立即解除2011年4月8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二、立即解除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长岭镇鹿池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垫资代建施工合同》;三、立即解除2013年12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8年9月9日,美春建筑公司向长岭鹿池村委作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中表明:1.长岭鹿池村委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列举的条款不成立且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2.如果长岭鹿池村委固执地单方解除合同,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已经支付已使用的土地租金共计15324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2011年9月1日,原告与长岭鹿池村委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流转的最后期限,但土地流转期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内应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理应遵照执行。美春建筑公司已付清其已经使用了的土地租金,按约支付了流转土地的土地租金,积极履行了义务,长岭鹿池村委理应遵守该合同,不能擅自解除。至于长岭鹿池村委在庭审中提出,美春建筑公司改变了土地性质,因诉争流转土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预审通过,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同时,目前也未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美春建筑公司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过。因此,一审法院对长岭鹿池村委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流转的最后期限,对超过流转期限的部分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最后期限为止;二、驳回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二审中,长岭鹿池村委提交了美春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鹿池长寿湖养生家园项目转让协议书》、应诉通知书、欠条、收据、对私客户账户明细、认购合同等证据,拟证明美春建筑公司的资信存在问题,其对外欠债巨大,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等。美春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工商登记信息、应诉通知书、收据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认购合同真实,是长岭鹿池村委要求冯春华重新安置的。
美春建筑公司提交了冯晓雷与项德朝之间的银行业务凭条等证据,拟证明美春建筑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流转款等。长岭鹿池村委质证认为冯晓雷与项德朝个人资金往来,长岭鹿池村委不知情。
本院到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复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区白土镇联盟村等33个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渝府地[2016]2023号)。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区白土镇联盟村等33个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定。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岭鹿池村委与重庆市万州区凌凤建筑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份签订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美春建筑公司提出其与长岭鹿池村委签订合同后,美春建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价款,长岭鹿池村委解除该合同无效。经审查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其中约定:“用于修建水产养殖管理配套用房和助推农户万元增收项目中的乡村旅游开发建设用房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农户危旧房改造用房,所建工程如须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长岭鹿池村委)协助”,从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上看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批复同意将包含鹿池村1组在内的33个组的集体农用地共计10.50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因此长岭鹿池村委提出美春建筑公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美春建筑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冯晓雷与项德朝之间的银行业务凭条、结合长岭鹿池村委出据的收据,证明美春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长岭鹿池村委提出美春建筑公司尚有较多转包价款项未支付,但又没有对其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本院对长岭鹿池村委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长岭鹿池村委提出其有不安抗辩权,但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美春建筑公司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长岭鹿池村委要求驳回美春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孙玉涛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显春
书 记 员  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