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民初2036号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办事处万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向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其虎,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兴桥,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利川市土产小区**号楼**单元**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68309289L。
法定代表人周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项。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新天地避暑山庄项目部目部。
负责人王文魁,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减半收取67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本院决定免交6700.00元。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