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79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办事处万全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陈克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与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15125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47元。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其余款项暂不能兑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建宝
书 记 员 施孟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