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934号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办事处万全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冯地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雷,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丽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