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9941号
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办事处万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224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盛荣相,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重庆市美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