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6号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938955Q。
法定代表人:陈善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金额为3488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查询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证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元,并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应受偿的款项357228.23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保险、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3、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案收到标的款1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元以及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应受偿的款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2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必须继续清偿,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张安国
审 判 员 胡 兵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欢欢
- 1 -